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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模板7篇

                時間:2023-06-20 作者:betray

                合同在接下來的簽署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人們在平時工作中一定或多或少接觸到合同,下面是淘范文小編為您分享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模板7篇,感謝您的參閱。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模板7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

                聯系電話:

                傳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聽取了甲方的相關陳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關訴訟權利和訴訟風險,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關咨詢,完成了部分服務內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業務能力、服務現狀及附件之基礎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關系。為此,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與 糾紛一案。

                第二條 乙方權限和義務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或實習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代理權限:

                對案件進行整體策劃,就案件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法律分析,設計救濟方案;代書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關法律文書;代為起訴、調查取證、出庭、發表代理意見;代甲方向有關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參與調解、和解。

                3、乙方律師應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勤勉、盡責的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甲方權限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相關材料。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議可供甲方參考,但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甲方因自身決策或判斷而導致的任何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律師代理費和相關費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廣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實現,本合同簽訂后,無論何時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標實現,均視為乙方工作結果,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和相關費用。另付乙方為本案發生的差旅、食宿等費用。

                第四條 律師費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約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師代理費 萬元;若甲方訴請款項全部或部分通過判決、調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應按照其獲得支持的訴請金額(或通過調解、和解所確認的款項金額)的 %的比例,于判決生效之日或調解、和解協議達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的解除或終止

                1、本合同可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解除條件依附件處理。

                第六條 保密

                1、乙方對于書面向甲方索取的有關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嚴格保密之責。(根據代理事項,需要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相關組織披露的除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費用在內的本合同相關條款內容及乙方的一切商業秘密。

                第七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 。

                第八條 爭議解決

                雙方就本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地點在北京。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甲方: 乙方: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戶名: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

                賬號:01090340100120xx5513903

                開戶行:北京銀行工體北路支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2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路中段539號萬科金域華府11棟四樓

                電話:0731- 82280777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參與甲方上述糾紛案的 訴訟活動,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參與訴訟活動,具體事項見授權委托書。

                三、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費為 , 支付。文書工本費為元,簽訂合同時即時支付。

                四、乙方律師必須勤勉盡責,從事代理活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1、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文件資料、涉及的法律事務,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義務

                1、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或乙方律師要求期限內,提供有關本案證據材料及證據線索,并保證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或證據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且乙方有權終止代理,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已交代理費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3-4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約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現第六條第2-3項情況,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確因特別事由需變更合同條款的,雙方再行協議,在未達成一致協議前,仍按本合同執行。

                八、違約責任。

                乙方無中斷理由不提供第四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 ;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師為完成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調查費、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階段終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3

                委托人(下稱甲方):xxx

                受托人(下稱乙方):xxx

                甲方因與xxx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xxx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

                第二條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xxx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xxx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xxx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xxx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xxx元,其余代理費于xxx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xxx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xxx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xxx元,如xxx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xxx元;

                4、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條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xx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xxx%支付違約金。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x月xx日xxx年xx月xx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4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甲方聘請乙方律師作為本協議約定事項的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代理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定 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件 階段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二、代理權限

                1、一般代理;

                2、特別代理: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三、律師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或分 次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

                2、律師因從事該法律事務而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 元,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規定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辦案費用。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事項,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特別約定

                1、乙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同,已收代理費和辦案費用不予退還;

                (1)甲方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虛假材料;

                (2)甲方擅自變更代理權限或單方終止代理協議;

                (3)乙方已全部辦理完甲方委托事項的。

                2、簽訂本合同之后,甲方與爭議方和解、調解或爭議方主動完成義務,視為乙方完成代理義務,已收代理費和辦案費不予退還。

                七、爭議解決方式

                如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委托事項或代理階段完成之日止。

                2、乙方確認收到甲方付款后,開始服務。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代理律師各一份。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再審的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劃adic;為確認,劃×為否認)調查了解情況、提交材料、參加再審、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委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被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材料,及時辦理受委托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在本合同簽訂后再審受理之日支付。

                乙方戶名:廣東靜美律師事務??

                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分行

                銀行帳號:11011954527601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l、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廣州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項,可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及所提交的證據有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執業規范等情形的;

                2、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法院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項目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6

                甲方)因**一案,現委托××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7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糾紛一案的工作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特別代理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負責法院的協調與溝通工作。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第五條 律師代理方式及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代理費按下列方式支付:

                1. 甲方在 實際支付給甲方的款項或資產數額%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2. 甲方將超出本金萬元的全部利息或延遲履行金%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3. 甲方應當委托乙方代收執行回款,并授權乙方直接扣收代理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三條第4項規定的義務。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出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律師已經為執行等作好準備,而甲方撤回申請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 件、資料,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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